重庆事故车价格查询,事故后车险价格查询

 admin   2024-06-13 13:07   21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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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四川省消委会和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发布了成渝双城经济区消费维权合作10个典型案例。案例研究主要涵盖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如养老旅游、农产品消费、二手车销售、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今后,上游新闻将利用这些代表性案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解释和建议。


近来,汽车市场中置换车辆的比例不断增加,二手车交易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因标的物信息不完整、交易流程不完善、合同不规范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根据雷某某的诉讼,其实际以5.68元的价格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事故车。它被购买了。就公司出售案而言,A先生在驾驶车辆时未将事故情况通知司机,构成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退款、3赔偿”,但未获受理。为什么会这样呢?


据报道,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雷某某同意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奥迪Q7品牌汽车,本人购买了。568万元。雷某于当天支付全款购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2月,雷木木前往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车辆更换为宝马轿车,经询证实该车辆曾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庭审中查明,涉案车辆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原车主梁某国以50万元购买。


雷某某认定成都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事车辆时未告知事故车辆,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二手车公司归还车辆。支付的购买价款和任何损失的三倍赔偿。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雷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签订合同确认,当天支付了购车款,并转让相关车辆。其名下的案件应认定为雷某某案的违法行为,承认了涉案车辆的状况,并对车辆的价值进行了内部评估和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结果如下双方达成一致,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对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的诉讼因不构成欺诈而被驳回。


雷某某提出异议,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必须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依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有关汽车维修保养的信息,如果消费者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但不主动向加盟店询,加盟店可能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这不能视为故意隐瞒。销售者未告知消费者车辆保养信息的,不视为欺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享有知情权,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商品信息。成都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出售车辆时,未直接告知雷某某必要的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返还车辆,考虑到涉事车辆因雷某长期使用而价值下降,故判决雷某必须返还车辆,成都二手车公司同意返还车辆。同意将车辆归还给雷某,需支付价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上游新闻编辑颜伟


编辑吴正兰


审稿人冯飞


本文摘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包含作者观点。国民党新闻信息公共提供信息公开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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