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人案”背后,还隐藏着另一个引人深思的题

 admin   2024-01-17 05:07   24 人阅读  0 条评论

网友多想了解一些关于昆山“反杀人案”背后,还隐藏着另一个引人深思的题和一些宝马刘海龙的相关题,下面让小编带大家走进昆山“反杀人案”背后,还隐藏着另一个引人深思的题的案吧。


汪洋/法律日报


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论。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五天时间。


“如果不是凶杀视频引起舆论,没有那么多人关注,结果会是这样吗?”事件结束后,很多人开始思考这个题。


犯罪现场的录像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8月27日21时37分,昆山市金川路发生一起持刀刺伤人员事件。刘海龙驾驶醉酒的宝马冲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随后,柳海龙用长刀袭击骑自行车的男子禹海明,不料长刀掉落,柳海明捡起,柳海龙持刀反击,将柳海明砍伤。-ryong,导致他摔倒在草地上。经抢救无效,刘海龙不幸身亡。


事件发生几个小时后,深圳网友罗军在网上观看了“8月27日”事件的现场视频。这段视频引发网友暴力转发,不少媒体账号也赶紧转发报道。


罗军告诉《法制日报》编辑,这段视频是从其他视频素材中拍摄的,原始视频只能展现当时的场景,没有声音。这段视频中不断听到的声音应该是视频拍摄现场的声音,但中文中夹杂着方言,而且照片中还有一根手指来回“指指点点”。


和当时大多数网友一样,罗军只知道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但没有人知道具体发生在哪里、涉及谁。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报警后,罗军才得知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是昆山市发生的一起犯罪事件。


之后,事情开始生效。尤其是视频后半段,于海明举起砍刀追赶奔向宝马车的刘海龙,引发各界关于自卫的讨论。


一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根据视频中的内容判断,自行车男子的行为超出了过度防卫的范围。这一观点立即引发进一步争议。


随后,江苏当地媒体发布了“8/27”杀人案的视频。小编发现,视频报道中除了网上流传的场景外,还添加了各个角度的场景。


围绕视频内容以及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的争议持续成为网络热议话题。


至于该视频的作者是谁,目前还没有案。


9月1日,昆山警方公布了案件结果,结束了网上的争议。


9月3日,“拥抱模式评论”发起人、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原总编辑唐吉向发帖“作为中国媒体的资深人士,我特别推荐这个视频。昆山犯罪现场新闻。第一人就应该获得中国新闻!”


唐骥表示,他之所以认为第一条视频新闻应该获得中国新闻,是因为第一条视频新闻让人们看到了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让全国所有媒体都聚焦。并让法律和司法精英将他们的专业知识运用到案件中……警方的调查更加严格,检察官的介入更加及时。


沉“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不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而是公安局的一个安全检查站。”


小编来到事发现场附近的昆山市公安局庆阳派出所。导演李永康表示,他无法查明是谁首先上传了该视频。


编辑在手机上找到了唐吉的文章,交给了昆山市公安局公关科科长朱春。周纯表示,除此事件外,他不会评论其他事情,一切以舆论报道为准。


国家对视频导演尚无统一规定。


韩国城市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个,第一类是指政府在城市公共场所安装、用于社会管理的摄像头,第二类是指企业、法人自行建设的摄像头。机构安全防护,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人或企业为自身安全防护而自行建立的安全防护。


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接连发生。


上海地铁闸机前一对情侣拥抱接吻的画面被地铁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拍到并发布到网上。


绵阳高速公路摄像头拍到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并将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交警派出的一家电脑维修公司的两名员工偷偷复制了这张照片并发布在网上它在线。


据小编了解,目前国家对于电子监控的监管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虽然各地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继北京之后,全国多个省市也出台了类似文件,如《重庆市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与《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类似。


2016年底,公安部印发《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部门、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保密、个人信息等约30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有。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秘书处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在“8/27”事件视频上传地江苏省,当地公安视频信息系统网络管理方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纳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江苏省公安视频信息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安视频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合法权益。负责公安视频信息系统网络应用、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必须获取系统设计、设备类型、点位分布、地址码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视频信息。我们有义务保守机密,包括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专家认为,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施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出台的有关电子监控公司的相关规定强调的是监管方式,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控视频接入,谁可以上传与事件相关的视频,上传此类视频的标准是什么?视频的上传、视频需要审批等题,没有相应的讨论术语。“8/27”杀人案视频的上传,对于提高办案机构的准确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这能弥补电子监控法的缺陷,这个视频将是为公众普及自卫知识的又一贡献。


本期的编辑是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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