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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大日报微博消息,1月23日下午4点,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委、副市长已获悉聊城市新型冠状病肺炎(COVID-19)疫情相关情况。
1月23日凌晨4点,聊城市新增1例无症状COVID-19感染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郭沫沫,户籍地为高唐县惠新街,是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街道一家冷库的员工,已接种三剂新型冠状病疫苗。2022年1月21日上午,他和弟弟驾车从北京返回高唐县,当日下午22:00,被通知到高唐县中心检疫中心隔离。1月22日从隔离点采集的样本,高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初步筛查核酸呈阳性。1月23日凌晨,患者由负压救护车从高唐县隔离中心转运至定点医院,经要求,疾控中心复检核酸阳性,并会诊于当地医生。经专家组排查,诊断为无症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
疫情发生后,大教堂委员会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教堂委员会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一一作出批示,副省长孙继业同志立即前往旧庙。一批指导现场防控工作的县防疫专家、工作组、医疗专家、医院感染防控专家连夜赶赴高唐县。市党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书记孙爱军立即赶赴高唐县,准备疫情防控措施,全面开展流行病学和活动轨迹调查、社区封城、核酸检测等工作。
特别是,聊城市立即启动排查,全面排查无症状感染者1月21日返回高唐后14天内的活动轨迹。严格开展“隔离期间排查”,组建9个流感排查小组,通过技术手段开展大规模流感排查,全面排查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家属的接触者,确保密切接触者不被感染。尽可能具有可识别性。截至目前,已确诊密切接触者87人,半密切接触者161人,均正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该要求加强了应急响应组织的覆盖范围。省、市在高唐县成立处置指挥部,对相关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指挥调度。目前,省派出的4名传染病防控专家和市派出的9名农民工已在高唐全面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同时,按照省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各省市县联合成立应急小组,负责疫情研究评估等防控工作的协调开展。检疫点管理、消、协同通报、医疗保障、物资储备、信息发布。要求迅速发布信息,引导舆论。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部署要求,快速做好流控、排查、检测、防控等各项工作,用好“金24”。——充分发挥时间周转、流量控制、核酸检测等作用,力争以最快的时间、最小的规模、最低的成本控制住疫情。
李阳编辑
聊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污染源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噪声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并予以鼓励和推广。支持的。环境噪声污染。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以及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和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及其他水资源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由海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总则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适用范围进行科学分类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然后组织实施。实施它们。报同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批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主要交通路线和各功能区走向。第八条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境保护局主管机关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听取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立即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复。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废弃。需要拆除、废弃的,必须提前15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准;因拆除或者不再使用环境噪声防治设施造成污染加剧的,不予批准。第十条间歇性产生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产生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损害可能性、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复。批准排放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通知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地区的环境噪声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调查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保守调查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检测人必须接受检测并如实报告情况。第十四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必须在3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案件,污染程度严重的,必须立即处理或者移交。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建设或者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居民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地的老年居住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或者移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报告造成污染的设备的类型、数量、安装地点、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及相关信息。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信息。前款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15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因突然发生重大变化而恶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日内重新报告。第十七条在城市建设区内从事工业生产和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人员,必须遵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第十八条在居民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内,禁止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的机械切割,石材、木材等的机械加工——金属材料;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说明噪声强度。超过噪声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进口。第四章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因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工期、施工名称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5日施工开始前,必须报告。已采取噪声水平及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得超过施工场地边界噪声限值。如果噪声超标,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可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出于管理目的,保护管理部门必须工作时间或责令停工。工程维修和紧急情况不包括在内。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筑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不得使用蒸汽打桩机、锤式打桩机等严重超标噪声的设备,但有特殊地质条件的除外。如果必须使用,请勿在夜间或中午操作。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但因特殊需要需要继续夜间施工的,应当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获得。必须获得并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时,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噪声污染范围内的居民。第二十四条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环境生产建设作业的时间。噪声污染发生前7天向社会公布。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立交桥、轻轨道路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密集区域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安装隔音墙,有效控制交通噪音。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或者拟建的铁路、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距,并采取安装隔音设施等措施。采取措施,通过减少障碍物和安装隔音门窗来避免交通噪音的影响。第二十七条汽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准在城市区域行驶,公安部门也不能登记该汽车,也不能通过年检。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安部规定,按照噪声污染等级和城市声环境质量要求,有不准鸣汽车喇叭的区域和路段,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行驶,并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路段鸣喇叭,不得在禁止区域、路段长时间鸣喇叭,不得在本市公共场所鸣喇叭。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禁止使用警报器除紧急工作外。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通过城市地区、机动船舶通过城市地区港口、水道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音响装置。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人们在居住区内从事商业贸易、餐饮、、或者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时,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的影响;有效防治必须采取措施。噪声排放超标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搬迁。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有下列行为在夜间、中午大声喧哗;使用扩音器或者其他喧闹方式吸引顾客;阻碍车辆通行;使用车载音乐;在批准的出行期间播放扩音器。第三十四条在中午、夜间从事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产生噪声的活动,扰乱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饲养产生噪声的动物。安装并使用排气扇、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边界噪声由政府规定不得超过限值。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奏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活动、锻炼或者其他活动时,必须调整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安装家用空调室外机时,必须符合室内空调安装规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严重超标的,责令停止整改工作。临时统治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修复仍不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限期运营或者暂停管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营者违反限期运营且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者设备。前款规定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对偶尔擅自大声喧哗的,将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处以罚款。使用推特等高噪声手段招揽顾客,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广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元。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从事家庭、锻炼、饲养动物等活动,或者在中午、夜间进行装修、卸货、生产、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大声喧哗等严重扰乱附近居民生活的行为,将给予训诫、培训、责令改正。训诫、培训后仍不改正的,处以将被强加。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三十九条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完成。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接到举报、投诉后,案件未按要求处理、移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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